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真正建立能上能下、优胜劣汰、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引咎辞职,是指由自己主动承担过失或错误的责任,并因此感到难以履行职责而辞去领导职务的行为。
第三条 各县区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的县级领导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引咎辞职:
1、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失误较多的;
2、个人独断专行,出现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政策水平较低,决策和组织能力差,对棘手问题和矛盾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不安全事故的直接、间接责任人;
5、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贪图私利,群众反映强烈,经审查情况属实但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
6、不遵守纪律,自由主义严重,擅离职守全年累计达一月以上的;
7、道德品质差,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反响较大的;
8、在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不按程序办事,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造成用人失误,或在工作将要调整时,违反纪律规定,突击提拔任用干部的;
9、在年度考核或组织考察进行的民主测评中,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票合计未达到有效票三分之二,经组织考察确属于不胜任领导工作的;
10、诫勉对象在诫勉期限内,工作仍无明显改进,或发现有新的问题的;
11、两年内第二次被确定为诫勉对象的;
12、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但不构成撤职处分的;
13、存在其他问题应该引咎辞职的。
第四条 引咎辞职的实施
1、符合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向其任免机关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办理。
2、对主动辞去领导职务的,由干部管理部门另行安排适当工作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3、对应该引咎辞职而不主动提出辞职的,由市纪委、监察局或市委组织部提出责令辞职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确定,由干部任免机关责令辞职。对拒不辞职的,就地免职。
第五条 干部引咎辞职后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群众反映好、具备担任领导干部条件的,一年后还可重新任用。
第六条 市属企事业单位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汉中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我市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中共汉中市委
200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