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09/17   来源: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进和深化我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在干部选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拓宽视野和渠道,引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机制,根据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全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我市干部公选试行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目标。从2001年至2003年,力争3年内,使公开选拔产生的县处级以下委任制领导干部的人数,逐步达到新提拔同级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市县两级各党政部门领导班子中一般应有通过公开选拔产生的领导成员。同时,积极探索县处级以下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的方式方法,并适时进行试点。

  第三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和“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办事的原则,通过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公开报名,采取考试和考察相结合的形式,择优选用党政领导干部,促进领导班子结构的改善和领导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为我市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四条 公开选拔的职位。公开选拔方式主要适用于选拔市、县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必要时可用于选拔上述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和其他通过选任制产生的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属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时,应事先征得同级人大常委会同意,并按法定程序办理。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公安等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特殊职位,不宜采用公选方式选拔领导干部。

  第五条 应选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政治素质好,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敬业意识和进取精神强,有求真务实的良好作风,能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在原工作岗位上有明显实绩;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和解决实际问题;公道正派,作风民主,组织纪律性强,善于团结同志;道德品质好,清正廉洁,能密切联系群众,宗旨意识强。
  2、有胜任拟任职务所必备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应选某些特定职位的,还应具备相应职位所需要的政治面貌、工作经历、学历、专业资格和技能等条件。
  3、应选市直党政工作部门处级领导职位和县区党政工作部门科级领导职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应选市直党政工作部门处级领导职位,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应选县区党政工作部门科级领导职位,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
  5、应选者一般应具有我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任职资历。同时,可由公开选拔领导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相应的报考资格。
对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具有国民教育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应选有关职位,可不受任职资历的限制。
  6、报考对象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县区公选至少面向全市进行,市级组织的公选可面向全省、全国进行。个别特殊岗位,经有关方面批准,可面向世界吸引人才。
  7、身体健康。

  第六条 选拔程序。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一般按前期筹备、推荐报名、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组织考察、任前公示、公布选拔结果、试用、正式任用等程序进行。
  1、前期筹备。
  (1)由组织部门对领导班子结构和干部队伍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向同级党委提出公选预案或建议。
  (2)报请党委成立公开选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参与公开选拔工作的人员中,除组织人事干部外,还必须有纪检、监察部门的干部。公开选拔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干部时,还应有人大常委会的干部参与。
  (3)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公开选拔的职位。
  (4)采、命试题。
  (5)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或文件、公告、会议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公选《公告》、《简章》。发布时间应在报名前7天进行。
  2、报名。
  报名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居住在辖区内的应选者须由本人(组织推荐的可由推荐单位)凭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免冠照片、单位介绍信或组织推荐函(介绍应选人自然情况和简历)等公选领导机构要求的有效证件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报名。居住辖区外的应选者可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报名。
  每名应选者限报一个职位。
  报名时间一般按5—10天安排。
  3、资格 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是按照公布的职位条件要求,严格审查应选人员的出生时间、任职时间、学历、职称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公布参加笔试人员名单,核发准考证。同时,印制试卷。
  4、统一考试
  (1)应试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到指点地点参加笔试。
  (2)一个职位参加笔试的人数,一般应达到10人以上,不够10人的,经征得报考者同意,可以从报考其它职位服从分配的人员中调剂补充,调剂补充后仍不足的,应取消该职位的考试。
  (3)对因应试人数不足而取消某职位考试的应试人员,在符合其它职位报考条件的前提下,可允许其选择其它职位的考试。
  (4)笔试阅卷工作由公选领导机构在笔试结束后指定人员参与,全封闭进行。试卷评判必须以标准答案为依据。
  (5)公布笔试成绩,并给应试人员发送笔试成绩单。
  (6)一般依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一定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对报考人数较多的职位,可适当增加参加面试的人数。
  (7)公布面试人员名单,并向应试人员发出书面通知。
  (8)面试按拟选职位分组进行。每组考官一般由有关方面领导、专家等5—7人组成。公开选拔属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干部时,考官中应有同级人大常委会人员参加。考官具体人选由公选领导机构决定,考前严格保密。
  面试必须按规定的考题,重点考察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综合分析和决策管理才能、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思维的条理性、敏捷性以及口才、气质、素养等综合素质。
  考官应根据标准答案和应试者的实际表现,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分。
  (9)按参加面试人员笔试、面试总分或面试得分确定总成绩。
  (10)按总成绩由高到低取前3名做为体检和考察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11)体检。体检前应确定好检查和复查的同一医院,并严格按照体检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对第一次体检不合格的,复查只进行一次。复查仍不合格的,按考试成绩依次递补参加体检,但递补体检人数不得超过面试人数。
  5、组织考察
  (1)考察的内容、程序、方法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以及省、市委组织部有关加强和改进党政干部考察工作的规定执行。具体操作中,应结合公开选拔工作的特点,以扩大民主,强化监督,促进公正为方向,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考察工作的方式方法。对考察预告、廉政鉴定、考察内容量化分析评估等实践证明好的办法要认真坚持,进一步完善。
  (2)在考察中,对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群众公认程度较低或经确认存在其它较严重问题的干部,即使考试成绩好,也不能作为拟任用人选。
  6、任前公示。
  根据考察情况,每一职位由党委确定1名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对拟任对象的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拟任对象的问题,按照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其中确有问题,不适合担任所报考职位的,经党委研究,可从考察对象中依次递补1人再进行公示。
  7、公布选拔结果。
  公示合格者,经党委审定,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规决定任用,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8、试用。
  对公开选拔产生的领导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内,转组织、行政和工资关系,享受试任职务的工资及有关福利待遇,但亲属子女户口暂不随迁。属党员干部的,在试用期内,暂不任命党内职务,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党组(党委)会议。
  9、正式任用。
  试用期满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察。对考察合格者,按规定程序正式任用。对考察不合格者,按原职务或职级重新安排工作。

  第七条 对在公开选拔中发现的优秀人才,因职数所限未被任用的,公选结束后,应由组织部门与其谈话,指出不足,给予鼓励。对他们中已列入同级组织部后备干部名单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相隔一段时间后,选拔到相关岗位任职。对不是后备干部的,可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加强培养。

  第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全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题库。在题库建成前,市及各县区公选所用试题,一般应从中组部确定的题库中引进。

  第九条 监督制度和纪律。
  公开选拔办事机构中须专设由纪检、监察干部组成的纪检组,负责对公选工作全程监督,面试考场可派驻纪检员或纪律监督组。在笔试、面试和考察中,可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考场巡视或参与考察等形式进行监督。在面试中,可尝试适当扩大参与和监督面,选择干部、群众代表旁听,甚至参与评分。
  对命题、资格审查、阅卷、体检、评分、考察等一些重要环节,应分别建立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在试题引制、运送、保管、启用中要采取缜密的安全措施,对考务工作要精心筹划,周密安排,确保百无一疏。
  对参与公选的工作人员失密泄密、徇私舞弊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可弥补重大事故的,对应选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的,应从严处理。

  第十条 加强对公开选拔工作的组织领导。
  公开选拔工作是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要按照中央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总的方向、目标和原则,根据本地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统筹部署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对选拔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加强指导,认真把关。
  各级组织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高度负责,严密细致地做好公开选拔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方法,规范操作,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质量。

  第十一条 在具体的公开选拔干部中,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细则和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和政府直属企业的公开选拔工作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汉中市委 
200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