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加强干部监督考核力度,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促进干部爱岗敬业、勤政为民、注重修养、提高素质,根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拟提拔为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市直机关部门正职、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的除外)。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命机关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试任职务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工资待遇在试用期内仍执行原职级工资)。
第五条 凡被市委提名任用的领导干部,应按汉市纪发[1998]44号文件规定做好离任审计工作,在任命文件送达的五天内到岗,并与原单位迅速交接清有关手续。在试用期内,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进行跟踪考察考核,逐人建立工作情况考核档案。
第六条 试用干部应在到岗的两个月内,提出年度就职目标及措施,报送党委(党组)、抄报干部管理部门,工作满半年后,向党委(党组)报送半年工作总结,抄报干部主管部门;试用期满后半个月内,写出述职报告,汇报自己一年来学习、工作和思想作风情况。以上材料全部存入试用干部工作情况考核档案。
第七条 试用期满后一月内,干部管理部门按下列程序对试用干部进行考察考核。(1)试用干部进行述职。召开试用干部任职单位中层以上干部或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由任职干部向干部职工述职;(2)进行民主测评。由干部职工对试用干部德、能、勤、绩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3)个别谈话,广泛了解干部群众的反映;(4)试用单位党组织提供任职干部思想工作鉴定;(5)考核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全面、真实、准确的考察材料。干部管理部门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任免意见,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并按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第八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全面了解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试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九条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同时办理行政、工资关系迁转手续。正式任职后,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工资待遇以试用期开始算起)。
第十条 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没有明显成绩、工作出现明显失误、民主测评不称职票30%以上等),免去试任职务,回原单位安排到与试任职前职级相应的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试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用人单位报告,经干部管理部门研究,终止试用期;
1、思想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贯彻落实上级决议、决定不认真、不得力,甚至自行其是,不顾大局,酿成不良后果的;
3、对民主集中制等制度贯彻执行不力,自由主义严重,拉帮结伙搞内耗、造成班子不团结的;
4、以权谋私,有腐败行为和经济问题的;
5、因个人决策失误,使国家、集体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6、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7、不能胜任工作的;
8、出现其他重大失误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十二条 干部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管理和监督职责。组织部门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帮助干部提高对岗位的适应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本规定颁布之后,必须严格执行。凡违反本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主要违纪者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汉中市委
二OOO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