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进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良好用人机制,促进汉中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市直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机关干部人事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市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机关的科级领导职位的确定(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等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
上述部门的内设科室的领导职位,遇有下列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1、职位出现人员空缺的;
2、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3、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4、其他需要竞争上岗的。
第四条 市直机关参加科级领导岗位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竞争上岗,必须是市直机关在编在岗的具有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身份的人员。
2、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3、通过公开竞争晋升职务者,原则上还应具备党和国家规定的职务晋升的任职资格条件。
4、为鼓励竞争,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必要时可适当放宽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特别是优秀年轻同志积极参与竞争;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越一级参加公开竞争,但须将正式名单按党委、政府系统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同意;
5、党务、人秘工作职位一般应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6、具有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
7、身体健康。
第五条 科级领导竞争上岗,总体上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条件,具体可按以下资格条件审定:
(一)科级正职竞争上岗的具体资格条件:
(1)担任科级正职者,参加竞争上岗,年龄女不超过50周年、男不超过55周岁;
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者,参加竞争上岗,一般应有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或者考核优秀一次以上,或者获得过市级以上综合奖励,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正、副主任科员职位者,参加竞争上岗,一般应有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或者考核优秀二次以上,或者获得过市级以上综合奖励,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取得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考核获一次优秀,或获得过市级以上综合奖励,并且年龄不超过35周岁,可越一级参加竞争上岗;
军转干部中的原正营职干部或原副营职干部获得三等功以上者,可参加竞争上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2)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二)科级副职竞争上岗的具体资格条件:
(1)担任科级副职者,参加竞争上岗,年龄女不超过40周岁、男不超过45周岁;
正、副主任科员职务者,参加竞争上岗,一般应有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或者考核优秀二次以上,或者获得过市级以上综合奖励,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科员职位者,参加竞争上岗,一般应有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或者考核优秀一次以上,或者获得过市级以上综合奖励,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军转干部中的原副营职干部或原正连职干部获得三等功以上者,可参加竞争上岗,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2)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实行竞争上岗确定职位,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1、公布职位。各部门在部门党组(党委)领导下,通过一定形式宣传竞争上岗和轮岗的目的,公布本部门竞争职位、任职条件、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以及应轮岗人员名单等事项。
2、公开报名。参加竞争上岗者在本部门报名。一般由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个人报名,也可采取个人报名、组织推荐、群众举荐相结合的方法。但应轮岗的人员不得申报现任职位,群众和组织也不应推荐其继任现任职位。
3、资格审查。由部门党组(党委)负责,并将公开报名且符合条件的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确认资格无误后,部门加盖印章,经市编办、公推办、参照办复核加盖印章后,将正式名单按党委、政府系统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查。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竞争上岗。对资格审查不认真负责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清,报经市级分管领导,在市直机关范围内通报部门及负责人和报考人名单。
4、任职资格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指导和监督下由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面试由部门组织进行,笔试及格者按竞争职位的2倍人数参加面试。
科学设置考试试题,做好保密工作。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职位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以公务员过渡时发放的学习资料为主,并测试应试者对所学知识运用的熟练程度,特别是以此指导工作、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面试形式为演讲答辩。由符合条件者在本部门范围内演讲,介绍自己工作经历、德才情况和做好竞争职位工作的设想,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评分标准为100分。
科学合理地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考试、测评总成绩按100分计,分三部分:笔试成绩以40%计分,面试成绩以30%计分,民主推荐以得票率乘100再按30%计分。加分:市级综合奖励加2分,省部级综合奖励加4分,国家级奖励加6分,按最高项奖励计算加分一次;最后总成绩包括考试、测评和加分部分的分数。
获得任职资格是竞争上岗的前提,但不是必须任职的依据。
5、民主测评。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在组织、人事部门指导下,主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6、组织考察。根据竞争人员考试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结果,按考察对象人数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的原则,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竞争人员近年来的德、能、勤、绩。
7、决定任命。根据考试、测评和考察情况,按照管理权限,由部门党组(党委)集体讨论确定人员任命,按有关规定履行正式任命手续。
第七条 加强对竞争上岗工作的组织领导: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实施竞争上岗工作。各市直机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推行竞争上岗,要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力戒形式主义和简单化。
2、对通过公开竞争上岗的人员,要放手使用,加强管理;对竞争中发现的德才素质较好,因职数限制等原因未能上岗的人员,可作为后备人选积极加以培养;对不能继续担任原领导职务的落岗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另行分配适当工作,并注意做好思想工作。
3、组织、纪检、人事、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竞争上岗的监督,严明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确保竞争上岗健康、顺利进行。对竞争上岗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 科级领导职位的确定,在机构改革中按照机构改革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九条 市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和批准列入参照范围的事业单位,科级领导竞争上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县区、乡镇(街道)机关实施竞争上岗,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机关部门科室的非领导职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进行竞争上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汉中市委组织部
汉中市人事局
2001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