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8/09/17   来源: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交流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现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实际,就党政领导干部的交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和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着眼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

  二、交流对象
  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市、县(区)部分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具体交流对象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需要丰富工作阅历、进行多岗锻炼的:
  1、拟提任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没有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应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
  2、拟提任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应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3、拟提任县(区)党委、政府领导职位的4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
  4、其他需要通过交流丰富工作阅历,进行多岗锻炼的。
  (二)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1、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同地、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地、同级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新提拔的市级机关、部门纪检书记、纪检组长进行交流任职。
  2、市直纪检、审判、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的副职和组织(副职)、人事、监察、公安、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在同一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进行轮岗交流。县(区)纪检、审判、检察、组织、人事、监察、公安、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在同一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进行轮岗或易地交流。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回避的:
  1、新提任的县(区)纪检、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监察、公安、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区)任职。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区)任职的,要分批逐步交流。
  2、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双方在同一机关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干部,必须交流。上述避亲交流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四)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进行交流:
  1、县级干部年龄超过50岁,科级干部年龄超过48岁,一般不易地交流。属于必须交流对象的,但超过上述年龄的干部,进行轮岗交流。
  2、经考核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三、交流范围
  除在省委组织部的统筹协调下,积极做好县(区)党政正职和部分县级领导干部的跨地市交流外,对其他交流对象要有计划地在各县(区)之间、部门之间、县(区)与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之间进行交流。重点是县(区)党政班子领导成员和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及公、检、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易地交流,通过统筹调配的方式,疏通山区与平川、市直机关和县(区)之间干部双向交流的渠道,打破党政机关职能部门领导干部交流过于滞缓的局面,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引导干部向艰苦地区岗位和艰苦岗位流动。

  四、组织实施
  我市的干部交流工作,在市、县(区)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交流范围的不同,由市、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其中,市委管理干部和县(区)重要岗位干部的跨县(区)交流,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具体工作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逐年拟定和落实年内交流计划与工作方案。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至少应对所管理领导班子的调整要求、所管理干部及后备干部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与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换届、届中调整和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回避制以及培养锻炼后备干部、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工作,统盘运筹,拟定年内交流工作计划与工作方案,报党委审定后认真实施。
  (二)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根据上级组织部门的交流计划,跨地(市)、县(区)和跨系统交流的干部,经党委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人选后,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组织实施。需要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在交流时应按法定程序办理。按有关规定需要作离任审计的,应进行审计。安排交流工作前,组织(人事)部门应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研究提出交流人选,必要时应听取本人意见。在干部调出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按时到新岗位工作。
  (三)注意保持班子的相对稳定。每次交流干部的数量一般不得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同一地方或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对在原籍、出生地、生长地任职的县(区)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公检法三长(公安局包括政委)有计划、有步骤的交流,并按照中央、省委要求,逐步扩大交流范围,加大交流力度。
  (四)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

  五、交流纪律
  为保证干部交流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和克服干部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1、任何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个人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安排。对不服从的,免去原任职务,降职使用。
  2、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履行干部交流的程序,集体研究确定交流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交流对象,不准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或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3、派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负责地向接收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提供交流干部的有关材料,不准弄虚作假;接收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有关材料应认真审核,并严格按组织程序办理。
  4、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应在两周之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并在新的工作单位报到。调动交流的干部,必须同时将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地区或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和携带交通、通讯及其它公共物品。
  对违反上述干部纪律的当事人或责任者,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理。

  六、配套措施
  1、把干部交流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干部锻炼成长的政策导向。对那些在基层和艰苦地方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提拔使用。
  2、凡属于组织确定交流的干部,任何地区不得征收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3、交流干部是否迁本人户口和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可尊重本人意愿。配偶子女随调、随迁的,对其工作、就业、上学、住房等应优先安排。
  4、从平川县交流到山区县工作的干部,在接近或已到退休年龄时,可按照本人意愿,将各种关系转回原地区安排管理。
  5、未同交流干部随调、随迁的配偶、子女,可居住原住房,也可住临时住房,也可在交流干部原所在单位参加购房;交流在新工作地或住临时住房,调离后,临时住房必须交回。如原单位购买的住房退出,可在新单位重新购买住房。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汉中市委  
二OOO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