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09/18   来源: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切实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进一步提高党员素质,保证党员质量,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进全市“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党章》、《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党员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从严治党方针,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提高党员素质,建立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党员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全市内全面贯彻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本市范围内全体党员。
                  第二章 处置范围
  第四条 不合格党员的界定(不合格党员十六种表现)。凡党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缺乏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不愿意为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纲领努力奋斗的;
  (二)、放弃共产主义信念,信仰宗教,经常参加宗教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改的;参与修炼“falun功”和“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的;
  (三)、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态度消极,甚至有抵触情绪,经常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言论,严重影响党的工作的;
  (四)、党性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五)、忘记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斤斤计较个人得失,遇事先替自己打算的;
  (六)、不履行党员义务,拒缴或拖欠国家法定任务(指国家各种税费,粮油订购,镇村“三提五统”)达一年以上的;
  (七)、不遵守工作和学习纪律,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的;
  (八)、个人主义严重,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侵犯群众利益,侵占国家集体财产,拖欠集体各种承包款,挪用、截留集体公款一年以上或以借为名,拖欠不还的;
  (九)、不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搞家族结盟,拉帮结伙,公然威胁组织,擅自改变组织决议、决定,与组织对着干的;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和贻误工作的;
  (十)、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长期消极落后,不发挥党员作用,不带头参加集体公益事业,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的;
  (十一)、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拨弄是非,挑拨离间,破坏同志之间团结的;
  (十二)、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或在大事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的,参与或操纵群众集体上访、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不好,贪污盗窃、敲诈勒索,行贿,打架斗殴,败坏社会风气,参加大额赌博或经常聚众赌博的;
  (十四)、不履行公民义务,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社会治安、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村规民约,影响很坏的;
  (十五)、在选举工作中搞非法组织活动,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或纂改选举结果的;
  (十六)、其他违法乱纪现象,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的种类:
  (一)、限期改正;
  (二)、劝其退党;
  (三)、自行脱党除名及劝退不退除名。
  党员违反党纪,按《党章》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办理,不列入本规定。
  第六条 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
  (一)、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情节轻微,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帮助教育,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措施,可给予限期一年时间改正的处理,到期不改正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二)、本人无改正愿望,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四)、连续两次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
  (五)、对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对应受开除处分而提出退党的,不能按退党处置,仍应开除党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七)、预备党员在评议中反映很差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章 政策界限
  第七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把握好以下政策界限:
  (一)、要注意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同反对党的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区别开来;把愿意接受教育和改正错误,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地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不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把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有限,在改革开放中工作发生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行不好,弄权谋私,损坏人民利益区别开来;把因有实际困难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二)、对不合格党员,应作劝退、除名或限期作出处理。对总体能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只是在某一方面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可给予纪律处分,不要作为不合格党员,作劝退、除名或限期改正处理。
  (三)、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查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对违纪党员,不能以劝退、除名或限期改正代替党纪处分。
                第四章 特殊问题处理
  第八条 停薪留职,未获批准离职的党员,未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应参加原单位党组织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无正当理由拒绝回原单位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经教育拒不承认错误的,可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九条 长期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未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党支部应通知其回本支部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经教育拒不承认错误,可按自行脱党于以除名。
  第十条 党员因公出差,或探亲访友,可在其回原支部后,按规定进行补课,需要对其进行组织处理,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党员因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无法阅读有关文件,无法参加党的活动的,由党支部负责向本人传达民主评议党员有关精神,征求他们对其他党员的意见,并将本评议意见转告本人,但不得因他们无法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能视为评定为不合格党员。
  第十二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经党组织对其批评教育,仍不参加,或有意回避,拒绝参加的,以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五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必须贯彻党员队伍建设“入口要严,出口要畅,教育、管理、监督要加强”的方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一)、事实清楚。就是结论中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案件材料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人证、物证、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交待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
  (二)、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有证据确凿、充分,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三)、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作为判断的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四)、处理恰当。就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犯错误者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要处理偏宽,又不要处理过头。
  (五)、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事,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1、 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2、结论材料(即事实见面材料)及说明材料;3、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4、本人检查材料;5、党委批复。
                第六章 组织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必须严格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定对象。在党支部初步调查摸底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需用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要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二)、调查取证。党支部对被查处对象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时,根据情况决定调查人数,一般的要有二名正式党员进行工作。调查中要注意听各方面的意见,既要听取检举人的意见,又要听取群众的意见。在调查中,可查证摘抄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提取直接人证、物证和旁证。凡需取得的证据材料,要写明证明人的身份,并将问题发生的时间、经过、地点、前因后果,证明人与被证明人的关系叙述清楚。证明写好后,出证人要签名,党组织要加盖印章。代写或调查的笔录、证明材料,应向本人宣读后,由证明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如证明的问题不清,可让其另写。如证据不足,要补充取证,直至把问题查清。摘抄材料须经原件保存单位审查盖章,方可作为证据。坚决反对不经调查,或调查不深不透,就乱作结论。查证时,调查人可与被调查人谈话,让其如实向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并写出自查、检查材料(或谈话笔录),被调查人有为自己申辩的权利。
  (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调查组通过全面调查后,在取得确凿证据的基础上,由调查人按照调查情况,综合分析研究,核实错误事实,说明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文字材料。  (四)、结论材料。根据调查报告中认定的问题,经党组织审查确认的事实,写出与犯错误者见面的材料。结论材料应在案件调查报告写出之后,处理决定之前产生。结论材料以犯错误党员所在党组织的名义形成,一般由调查组负责起草。
  (五)、说明材料。结论材料形成后,其材料必须同犯错误党员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和申辩,签署意见。见面的方式,可将结论材料交本人阅读或向本人宣读。本人对党组织所作结论的问题,有不同看法,本人认为所作结论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时,可以在结论材料上,签署自己的意见。党组织对其签署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如果事实确有出入,应重新调查取证。结论材料由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派人与本人见面。对于文盲和丧失阅读能力的党员,可以口头宣读,然后由本人盖章或按上指印。
  (六)、讨论处理。结论材料与本人见面后,先召开支委会讨论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然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宣读结论材料,听取党员意见,进行表决,作出处理决定,报上级党委审批。
  (七)、党委审批。支部上报党委审批时,应根据处理决定、结论材料(含说明材料)、调查报告(含证明材料、个人检讨)、支部大会记录等材料。党委审批前,应由镇纪委组织,对各党支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报审意见。若发现事实不清,手续不全的,应进行重审、补审、补充。
批准机关在支部宣布对党员的处理结果前,要指派专人与被处理党员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将批复给本人一份,做好谈话记录。
  (八)、立卷归档。组织处理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材料的主卷归档工作。案卷材料一般按以下顺序组装:
  1、 党委的批复;
  2、 党支部大会处理决定;
  3、 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的记录;
  4、 向犯错误者宣读处理批复时的记录;
  5、 结论材料;
  6、 对犯错误的申辩所作的说明材料;
  7、 调查报告;
  8、 犯错误者的检讨;
  9、 党组织派员与犯错误者的谈话记录;
  10、 证明材料;
  11、 其他材料;
  (九)、审批权限。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凡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一律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