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县级领导干部诫勉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8/09/17   来源: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增强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依据《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依法从政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维护当事人民主权利的原则,达到既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又教育干部的目的。

  第三条 诫勉的含义
诫勉,是指党组织对干部存在的一般性错误或问题,予以告诫,并限期改正的一项干部教育管理措施。

  第四条 诫勉的适用范围

  各县区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市属各事业单位的县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诫勉:
  1、贯彻中央、省、市委的决定和指示不坚决,贻误工作的;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独断专行,放弃集体领导,或闹无原则纠纷,导致班子不团结的;
  3、弄虚作假,瞒上欺下,对群众反映问题和批评意见置之不理的;
  4、因本人主观原因,未能完成上级组织下达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指标的;
  5、经初核认定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
  6、在年度考核或组织考察所进行的民主测评中,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票合计未达到有效票70%的;
  7、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称职,但尚未达到引咎辞职所列情形的;
  8、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的;
  9、群众信访多,经调查了解组织认为应予诫勉的。

  第五条 诫勉对象的确定

  1、市委组织部在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或考核考察中,认定县级领导干部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委组织部提出诫勉意见;
  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认定县级领导干部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纪委、监察局提出诫勉意
见。
  2、市委组织部提出的诫勉意见,由部务会批准;市纪委、监察局提出的诫勉意见,由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县区党政正职
需要诫勉的,由市委常委会批准,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3、市纪委、监察局与市委组织部要相互书面通报干部的诫勉情况。

  第六条 诫勉的实施

  1、诫勉对象确定后,由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向本人发出诫勉通知,由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领导负责谈话,党政正职的诫勉由市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谈话,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派人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2、谈话人要严肃认真地向诫勉对象指出问题,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诫勉对象须按照诫勉要求,提交写出书面整改措施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3、诫勉谈话应有两人以上人员进行,谈话结束后,由承办人整理出谈话笔录并签名,笔录连同诫勉对象的说明、汇报、整改措施等文字材料一并及时立卷归档,存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

  第七条 诫勉期间的管理

  1、诫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从发出诫勉通知之日算起。
  2、诫勉对象所在的党委(党组)要对其加强思想教育,帮助其提高认识,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制定整改措施。
  3、诫勉对象在诫勉期间,不能调动工作,不能提拔使用。
  4、诫勉对象要严以律己,正确对待群众的反映和组织的调查及谈话,不得以任何形式查找反映人,不得散布不满言论,更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否则,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诫勉的解除

  诫勉对象在诫勉期满后,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自查自纠情况;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对整改情况和现实表现提出意见,连同被诫勉者的自查自纠报告一并上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对整改认真,效果明显的,可解除诫勉;对无视诫勉,没有明显改进,甚至发现有新问题的,可提出进一步处理的意见。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诫勉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汉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或中共汉中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我市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中共汉中市委 
200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