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完善考核,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避免用人失察失误,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公示,是指将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拟提拔任用干部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公布,广泛听取干部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反映,依据社会公论和对所反映问题调查核实的情况,再正式实施对干部的任用。
第三条 实行公示制,必须全面、严格地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公示必须在认真做好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之后进行。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
第五条 公示对象:拟提拔担任市委、市政府职能部门副职的(特殊岗位除外)人选或推荐提名人选;拟提拔担任各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副职的人选或推荐提名人选。
第六条 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对拟任职务是否公示,可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同时,公示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监督电话、公示时限和其它要求。
第七条 公示范围:公示对象原则上应面向社会公示,也可以在原所在县区、部门、单位、拟任职县区、部门、单位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情况在更大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公示方式:
(一)以文件形式向有关县区、部门、单位发出公示通知并通过有关会议 公开传达;
(二)在公示对象现在和原工作部门、工作单位所在地张贴公告;
(三)通过新闻媒介(包括报纸、电视、广播等)发布公告。
以上公示方式,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合并采用。
第九条 公示期限:7——10天。
第十条 公示程序:
(一)市委集体研究干部选拔任用方案并决定拟提拔任用人选。
(二)市委组织部根据市委决定,直接发布公示或向有关部门、单位、县区发出要求公示的通知(附公示内容及要求)。
(三)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委)、县区党委接到公示通知后,必须在两天内按通知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实施公示,并在公示结束后三天内,将公示情况归类整理后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反馈。
(四)以市委组织部为主受理群众反映,组织调查核实。核实结论向市委报告,并视情况向反映人反馈。
(五)市委根据对所反映情况和问题调查核实的结论,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或提名推荐。
(六)各县区政府副职人选,在市委研究提名后先进行公示,然后再由各县区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名,依据法律程序进行任命,如根据公示结果不宜任命的干部,市委不再提名。
第十一条 公示要求:
(一)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二)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公示,自觉接受单位和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组织查明情况,不得阻挠、刁难群众反映情况和问题,更不能打击报复。
(三)在实行公示制的过程中,各级组织要注意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尤其要注意保护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的群众。
第十二条 对公示中群众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
(一)市委组织部门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对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
(二)对群众反映但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已经掌握或作出结论的问题,如果没有新的内容,一般不再予以调查;对群众反映但组织上没有掌握的新情况,一般由组织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群众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由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
(三)调查核实要切实做到重事实、重证据,并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在作出正式结论前问题扩散对干部本人造成不良影响。
(四)调查核实结果要形成文字报告。调查核实报告应包含核查的内容、方式及核查结果、任用建议等内容。调查核实报告要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简明准确。参与核查的人员要在报告上签名,要对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第十三条 对调查核查结果的处理
(一)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市委按原计划予以任用或推荐提名;
(二)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的,市委按原计划予以任用或推荐提名。同时指定专人与干部谈话,指出存在问题,督促其在今后加以改正;
(三)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市委复议后不予任用或推荐提名;对其中属于违法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四)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可视情况而定:(1)问题性质一般的,由公示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后,仍按原计划任用或推荐提名,将来若查实书面说明与事实不符,从重处理;(2)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应暂缓任用或推荐提名。暂缓时间不宜过长,要抓紧调查落实,一般应在三个月之内作出是否任用或推荐提名的决定。
第十四条 各县区委和市直部门、机关党组、党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各自的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汉中市委
2001年6月15日